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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十三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5.09

  • 黃振強稱應酬金主似「做鴨」辯方質疑亂搞關係 黃激動嚎哭需被抬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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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,今(9日)踏入第13日審訊。已認罪、為「污點證人」的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接受辯方盤問。黃承認找泰國女友開戶口,收集約50萬眾籌資金。辯方指,黃同時與「閃燈隊」女隊長發生曖昧,他對各方「不忠」;法官張慧玲建議:「唔好用『不忠』,夫婦就不忠,男女朋友應該唔係不忠。」黃承認是「兩頭瞞」,但否認是「好色」。黃曾稱應酬「家長」及「金主」感辛苦,覺得「好似做鴨咁」。黃解釋僅與對方「傾計及食飯」,但辯方質疑「家長」甚至協助黃收拾行李,並「爭風呷醋」。辯方問黃:「你亂搞男女關係?」黃突然不斷喘氣,更大聲嚎叫及激動大哭,需由5名懲教人員抬返羈留室。

另外,黃承認在泰國嫖妓,但為免女友知道,故要求隊友協助,著對方訛稱是他嫖妓。辯方質疑:「你利用隊友幫你解困?」黃重申是請求幫忙。

黃承認找泰國女友開戶口收錢 辯方質疑有「家長」爭風呷醋

黃振強第八日作供,接受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盤問。辯方展示 Telegram 對話,顯示一名叫「佩兒」的「家長」曾表示:「你再搵泰國條女個戶口收錢,我就停課(金)」。在辯方追問下,黃透露有一名泰國女友,名叫「Rin」,當時找她成立泰國戶口收取眾籌資金,她為戶口持有人。而黃負責保管戶口銀行卡,他亦可透過網上銀行處理戶口事宜。

黃於10月至11月三度前往泰國,頭兩次與小隊軍師「Kan」林銘皓同行,第三次則帶同其他隊員。黃承認第三次到泰國時,戶口約有50多萬,他提取當中20多萬,作為旅程支出。另外,黃承認與「佩兒」感情好,對方曾為他收拾行李。辯方質疑,對方是否因「爭風呷醋」而不滿;黃解釋:「佢應該係覺得唔安全。」

黃曾要求隊中軍師協助隱瞞嫖妓 辯方質疑利用隊友解困

對話顯示,黃在泰國期間曾向同行的「Kan」表示:「我條女話佢今晚去返嗰間 bar,話 check 我。我驚佢問嗰條友,我有冇搵女仔。我噚日應承咗條女,即係噚日我揀嗰件女,話我今晚返去搵佢呀嘛,我驚佢認得出我囉」、「如果真係去咗嗰間呢,你同我攬住我噚日揀嗰條女,話係你條女」。

黃解釋,前一晚到酒吧嫖妓,翌日會再與泰國女友以及隊員回去酒吧。黃擔心嫖妓事件「東窗事發」,於是著林攬住該妓女,並訛稱是他早前選中。辯方問:「實情你冰清玉潔冇嫖妓?」黃表示:「我記得有,但係冇發生性行為。」辯方問:「點到即止?」黃回應:「唔可以話點到即止,我擔心阿 Rin 知道。」辯方表示:「好忍得。」

辯方質疑:「你利用隊友幫你解困?」黃強調:「我請求阿 Kan 幫我忙。」辯方指黃的語氣並不像請求,黃表示感慌張及擔心。辯方質疑:「你有需要嘅話,會講大話利用隊友?」黃不同意利用隊友,重申是「請求幫忙」而非利用。

辯方指黃與另一隊長有海量「情慾對話」

黃早前稱,他與「閃燈隊」隊長 Kristy 發生曖昧關係。辯方亦問當時黃與 Kristy 是否已「撻着咗」,黃回應:「未發生性行為嘅地步。」辯方亦表示,紀錄顯示兩人有海量「情慾對話」,法官張慧玲及控方關注到「情慾」的用詞,法官認為「情慾涉及性」,控方則認為「海量」的字眼範圍太闊。法官最後提醒:「盡量唔好用呢啲形容詞。」黃主動提出:「我同其他異性嘅關係⋯⋯」,法官表示若她認為問題不適當,就會作出提醒。

辯方質疑黃對女方不忠 官認為夫婦才可用「不忠」

辯方問:「你背住 Kristy 結交泰國女子?對兩位女性都不忠?」法官建議:「唔好用『不忠』,夫婦就不忠,男女朋友應該唔係不忠。」黃回應:「每個人對感情嘅理解都唔同,我同泰國女仔係發展情侶關係,同閃燈隊長係發展緊曖昧。」法官澄清辯方問題:「即係兩頭瞞?」黃同意。辯方最後指:「你話好賭因為有壓力要紓緩,係咪感情壓力?」黃不同意其壓力與女性相關。辯方最後問:「你認咗好賭,好色認唔認?」黃回答:「每個人對好色嘅理解都唔同,以我個人判斷,我唔同意我係好色。」

黃表示應酬「金主」感辛苦 「好似做鴨咁」

辯方指,對話顯示黃曾經向 Kristy 表示:「我哋啲家長同我哋感情幾好,應該話同我感情幾好」,Kristy 回覆:「好正」,黃再稱:「好似做鴨咁」。辯方問及甚麼意思,黃解釋:「有啲講笑性質,應酬咁多家長同金主好辛苦好攰,好似做鴨咁。」辯方問:「講做侍應都得㗎?」黃解釋:「可能我個人,作為一個喺香港長大嘅人啦,我慣咗用呢啲俗語去講,相比你之下,我可能粗俗、低俗少少。」

辯方質疑「亂搞男女關係」黃突激動大哭、呼吸困難

辯方追問:「你提供咗咩服務?點解話自己做鴨?」黃回答:「傾計、食飯、應酬。」辯方質疑:「傾到幫你執行李?」黃表示:「同每個家長嘅關係深淺程度唔一樣。」辯方問:「你亂搞男女關係?」這時黃不斷喘氣和深呼吸,更大聲嚎叫及激動大哭,期間他表示:「唔好意思法官。」黃身旁的懲教人員提醒:「放鬆啲,控制情緒。」其後兩名懲教人員將黃拉起,但他未能走動,最終由5名懲教人員抬起黃的手腳,將他帶返羈留室。

法官遂安排休庭,約一小時後黃返回法庭,隨即向各方表達謙意:「唔好意思法官閣下、陪審團、律師團隊,啱先我情緒控制得唔好。」法官回應:「如果唔舒服通知我,畀你休息。」

黃承認發煽情文宣冀籌更多錢 但否認斂財

辯方繼續盤問,指出黃曾稱發布煽情文章,是為獲得更多眾籌資金。「育龍」頻道發布的訊息提及:「612圍困開始,至少幾千個手足,爆眼、腦出血、斷手斷腳、被性侵強姦、實彈射爆內臟,無數嘅失蹤⋯⋯仲有幾多個大好前途、善良嘅年輕人,被政權親手推咗落樓⋯⋯」黃於錄影會面解釋,希望「文宣」盡量煽情,以籌得更多資金。他當時同意沒有理會文章內容的真假。黃現在表示,相信當時所說為事實。

辯方質疑黃於案發期間,「唔理真定假,求財斂財為實?」黃不同意。黃承認在運動期間搞「文宣」,其中一個目的是「攞錢」,而資金用作「賭波」及「嫖妓」。辯方問:「你冇益其他隊員?有冇畀佢哋減壓?」黃表示有提供資金予隊員減壓,花費至少20萬,即每人至少兩萬。

辯方指不相信黃證供 官認為說話離譜 提醒陪審團自行判斷

辯方亦指,黃被起訴後一直有律師代表,理應索取法律意見後才選擇是否認罪。黃解釋,他認為法援指派的律師團隊對案件不上心,「唔係好 care 我」,因此未能獲取有效的法律意見。辯方質疑:「你內心知道有做定冇做?」黃認為無法自行判斷相關法律定義。法官指問題涉及「法律專業保密特權」,因此不能詢問。

黃表示,於2023年中向新的律師團隊徵詢意見,其後於5月主動要求聯絡警方,表達想認罪及交代案情。警方建議他找代表律師處理,於是他聘請新的律師團隊。辯方質疑黃為何不向律政司表達想認罪,反而找警察;黃解釋不熟悉程序。

辯方其後再追問,黃有否親自寫信予律政司。法官打斷指,黃已經解釋自己不熟悉程序,並問辯方:「你有冇聽?」辯方回應:「聽咗唔信咋嘛。」法官聞後嚴肅稱:「你呢句說話好離譜,點可以喺法庭公開話唔信證人?唔好再嚟啦吓,真係好離譜!」法官又提醒陪審團,他們才是選擇是否相信證供的人,「係你哋決定信唔信。」辯方最後表示:「唔好意思。」

黃不同意自知「打唔甩」 故轉做污點證人以獲減刑

辯方指出,黃知道面對的控罪非常嚴重,刑期遠超暴動等罪;黃同意。辯方再問:「你知道要人信你無心,係好難打?」黃選擇使用「法律專業保密特權」拒絕回答。辯方最後指:「你知道自己打唔甩,所以不如轉做污點證人,可以大幅度減刑?」黃不同意。辯方指出,黃主動接觸警方,因警方是「量度尺」,負責判斷黃的「爆料」內容。控方認為上述說法並非事實。

黃在錄影會面承認,小隊最後選擇不加入其他隊伍,而是「我哋做返原本做嘅嘢」。黃重申會面時狀態混亂及慌張,記憶難免有出入。辯方質疑,黃後來發現錄影會面的證供,與表達認罪後錄取的「無損權益口供」的說法有出入,因此黃自行思考或被指示,如何在庭上解釋兩者的不同。黃否認知道兩者有出入。

辯方指嚴文謙多次不想參與黃號召的活動

另外,辯方指嚴文謙過往多次不想參與黃號召的活動。辯方指對話顯示,11月4日黃問:「出唔出沙田?」,嚴表示:「陪緊條女」。11月13日黃在群組內向隊員分享在中大示威的情況,嚴表示:「我喺天水圍,出唔到嚟」。11月27日,黃在「滅龍」群組表示:「今晚出動喎」,嚴回應:「I can’t」、「date with my gf」、「prepare for our trip」。黃早前表示,嚴不在港跟他一起示威,令他沒有安全感,因此黃取消了12月1日的行動。

但辯方引述對話指,程于寶同日問:「你哋唔出嗎?」,黃回答:「出呀」。黃解釋,當時仍打算堅持去示威,並著李家田代替嚴文謙的角色,「喺行動嘅時候睇實我」;但李表示:「你邊睇得實」。黃最後沒有行動。辯方指,黃早前沒有透露李家田這方面的原因,並指出黃像「tailor made(量身定做)」般編造供詞。黃不同意。

黃曾說「紅顏禍水」承認不滿嚴只顧拍拖而耽誤行動

黃於行動前一日、即12月7日在群組表示:「6點荃灣」。黃解釋當日要求隊員幫忙到荃灣拿裝備,預備翌日大行動。嚴回應:「我今日唔得閒呀」、「我食飯5-7」。黃遂以粗口回覆並指:「乜都唔使做咩?你哋明知聽日大嘢,用得你哋幾多時間」。程于寶亦附和:「又瘟女」,黃則表示:「紅顏禍水」。

辯方質疑:「你係咪施壓畀嚴文謙,要佢嚟?」黃表示不能定義何謂施壓,只是認為對方「掛住拍拖,耽誤咗我哋行動正事」。黃當時在對話補充,另一隊員「因為女朋友,退出我哋」,並指「而家連阿謙都係咁」。黃承認是「埋怨同鬧緊佢」。法官協助澄清辯方問題並問黃,嚴文謙是否本來不打算搬運裝備,但被黃責罵後就「改變初衷」,決定出來協助。黃同意。辯方最後指出,黃從來沒有向隊員披露行動會用槍及炸彈,因擔心他們會不參與;黃不同意。

案件明(10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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