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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卅七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6.19

  • 警長否認到「3C維修工作室」拘捕時 嘗試迫賴振邦飲滴露及消毒酒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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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9日)踏入第37日審訊。案發時隸屬「O記」的偵緝警員、現升為警長的李維峻供稱,當日與偵緝警長28225及偵緝警員33215等人前往「3C維修工作室」拘捕賴振邦。辯方指出,期間李及其餘2名同僚嘗試強迫賴喝下工作室內的滴露及消毒酒精,並一度罵他「曱甴」;李不同意。另外,李表示帶賴離開單位押送上車途中,賴突然高叫:「我叫賴振邦,今年28歲,身份證號碼⋯⋯」,他亦著途人幫忙拍片及找律師。他又指:「我而家身體冇受傷,唔知一陣會點。」李表示在「黑暴」期間不少被捕人士有類似反應,但不像賴如此激動。

警長認為單位有危險人物 入房見張銘裕蹲床邊

控方傳召第十四名證人,為負責向被告張銘裕搜身、案發時隸屬「O記」的警長劉俊髜。他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清晨約6時,被指派往灣仔展鴻大廈拘捕張銘裕。劉表示,進入單位後發現洗手間旁的房間內有兩名疑犯,經查問後帶張銘裕到洗手間核對身份證,進一步確認其身份。其後劉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張,指他牽涉2019年10月20日的事件,張在警誡下表示「乜都唔知」。劉及後向張搜身,並在其身上及背包搜出兩部電話及兩張八達通。劉再搜查房間但沒有發現,及後他在記事冊作出紀錄,並由張簽署。

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進行盤問,並指警方當時「撬門」進入單位。劉表示自己在大廈樓下候命,接獲指示上單位時,大門已經打開,因此不知道同僚如何入屋。劉又指,當時與其所屬B隊的5名同僚抵達單位,自己首先衝入去。劉同意當時覺得單位內有危險人物,他進入房間時已經見到張「好似踎咗喺床邊」,旁邊有3至4名同僚,但不記得對方有否使用暴力對待疑犯。辯方指出,當時床邊沒有黑色物體;劉表示無留意。

劉起初否認有叫張拿起背包入洗手間,但在辯方追問下,他最終承認自己要求張「拎住自己啲嘢」到洗手間。劉亦指不知道另一房間有人制伏黃振強,亦聽不到對方大叫。辯方亦指出,其中一部沒有 SIM 卡的電話,並非在張身上搜獲;劉不同意。劉承認沒有向張查問有關搜獲的電話。辯方另指出,劉搜查十多分鐘後把張帶回睡房時,地上已沒有黑色物體;劉表示不清楚。

警長否認藉較輕罪名讓被捕人士透露案情

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問到,劉是否知道將要拘捕的目標人士屬「危險人物」;劉形容對方為涉案人物。劉又表示,不知道藏匿地點有「危險人物」,亦不知拘捕行動涉及「屠龍」小隊,以及隊長黃振強可能是「危險人物」。劉僅知道拘捕行動與槍械炸藥有關,但辯方指出,沒有資料顯示拘捕的非法集結罪牽涉槍械炸藥;劉同意。辯方最後指出,警方以非法集結罪拘捕,目的是希望藉較輕罪名,讓被捕人士開始向警方透露案情;劉不同意。

警長稱在單位搜獲避彈衣

第十五名證人,為案發時隸屬「O記」的偵緝警員、現升為警長的黃沛堯。黃供稱,於2019年12月8日獲指派前往灣仔展鴻大廈拘捕嚴文謙,他負責處理證物。黃表示清晨近6時在大廈樓下候命,其後獲指示上單位,並見爆破隊伍人員正準備「爆門」,現場合共有十多名警員。大門被打開後,黃與同隊的同僚進入單位,尋找目標人物嚴文謙。黃在房間內發現嚴與張銘裕,張當時被其他警員押離房間。待同僚拘捕嚴後,黃開始檢取桌上的華碩電話,又在地上檢取兩件黑色避彈衣。約7時嚴被帶離單位。

控方吩咐黃在庭上展示兩件避彈衣,黃表示對避彈衣有認識,並指可拆開的內層避彈板,應由搪瓷製造。其中一件避彈衣內有兩塊避彈板,黃同意防護力會較高。

在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,黃同意在房間內檢取證物時,均在張銘裕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,最後只是向嚴確認。黃又承認沒有就避彈衣作調查,沒有詢問屬於誰人。辯方指出,張被押離房間時,床邊並沒有兩件避彈衣,而警方事後為了拍照才擺放;黃不同意。

辯方指警拳打嚴文謙 並追問其他人去向

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指出,當時至少3名警員襲擊嚴,包括將他按在床上導致臉部朝下,更用手踭襲擊嚴的身體,在沒有宣布拘捕或警誡,追問其他人的去向。嚴回應不知道,繼而遭警員用拳打及用手踭襲擊背部及腹側,並威嚇「唔講就繼續打」,嚴回答「真係唔知道」。黃不同意上述說法。另外,黃不同意辯方指全部避彈衣均在客廳,並沒有在房間內。

警長稱賴振邦被押解途中高呼 希望途人協助找律師

第十六名證人為案發時隸屬「O記」的偵緝警員、現升為警長的李維峻。李供稱於2020年1月17日,獲指示到長沙灣的香港工業中心一間電話維修店,拘捕被告賴振邦。李當時與偵緝警長28225、偵緝警員33215及10269同行。李表示,抵達「3C維修工作室」時,正門已被打開。李看到賴戴着口罩,坐在工作枱前,於是出示委任證表明警察身分,並以「串謀有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」罪將他拘捕,賴在警誡下表示「我冇嘢講」。李遂向賴搜身,並檢獲兩條車匙。賴在查問下提供三輛電單車的停泊位置。

image02 ▲ 案發時隸屬「O記」的偵緝警員、現升為警長 李維峻

李續指,將賴帶離單位打算押送上車途中,賴突然高叫:「我叫賴振邦,今年28歲,身份證號碼⋯⋯」,他亦著途人幫忙拍片及找律師。賴又稱:「我而家身體冇受傷,唔知一陣會點。」李表示在「黑暴」期間不少被捕人士有類似反應,但不像賴如此激動。

警長否認強迫賴喝滴露及罵「曱甴」

代表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指出,警方到場後衝入單位按着賴,期間沒有出示委任證,就作出拘捕。在搜查所有電話及電子裝置後,李與偵緝警長28225及偵緝警員33215,嘗試強迫賴喝下工作室內的滴露及消毒酒精,並罵他「曱甴」;李不同意。

另外,辯方指出警方在搜查後,發現「3C維修工作室」是黃店;李不同意。辯方又指出賴沒有回答電單車的去向;李亦不同意。辯方指,賴於1月19日獲准保釋;李表示不知道。但他同意有份把證物交還賴,並曾經在賴住所樓下遇到他。

第十七名證人為警長劉德培,他有份到「3C維修工作室」檢取證物。劉供稱檢取了20部電子器材,包括電話及平板電腦,並發現只有其中一部 iPhone 毋須密碼。劉發現電話內有賴的生活照,於是向上司匯報電話應該屬賴。

案件明(20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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