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e Republic of Agora

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卅八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6.20

  • 警檢取「3C 維修工作室」現金 否認目的阻「黃店」做生意

image01
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20日)踏入第38日審訊。警長劉德培稱遵從上司指示,在賴振邦的「3C維修工作室」檢取了抽屜內的所有現金。辯方質疑,劉發現很多卡片均有政治立場,因此認為「3C」屬「黃店」,並希望檢走現金阻礙其生意運作;劉不同意。辯方亦指出,賴的胞姊同樣在「3C」工作,而同涉本案被捕的張堅順為賴的姐夫。另一警員確認張被捕後,曾著其妻致電「阿邦」找律師。

警長稱集中處理證物 故無問賴振邦哪一電子裝置屬他

第十七名證人為警長劉德培,他昨稱於2020年1月17日,與同僚到「3C維修工作室」拘捕被告賴振邦,劉負責檢取證物。劉供稱得知工作室主要維修電子裝置,他當時檢取了20部電子器材,包括電話及平板電腦,只有其中一部 iPhone 毋須輸入密碼。劉發現電話內有賴的生活照,於是向上司匯報電話應該屬賴。

代表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進行盤問。劉表示在拘捕行動前,僅獲案件主管告知本案涉及串謀傷人,但不知道已有其他人涉行動被捕。劉又指,他在進入單位時才獲案件主管指示,需檢取現場所有電子裝置。劉同意沒有向賴查詢哪一電子裝置屬他,雖然認同問題有重要性,但解釋指因自己集中處理大量證物,故忽略了問這些問題。辯方質疑:「你對物品擁有人嘅身份唔關心?」劉反問:「點樣唔關心呀?」

劉亦同意,沒有向賴查問哪些裝備屬於其客戶,總之先檢取所有電子裝置。辯方指掛袋內放有8部電話,每個電話均有標貼,寫有顧客名稱及密碼;劉同意有標貼,但不記得內容。

警長否認無在現場檢視電話

劉表示曾檢視一部不設密碼的電話,發現有賴的生活照,並向上司匯報。辯方質疑他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記錄上述行為;劉同意。辯方指出,劉在現場根本沒有檢視過電話內容,他在庭上聲稱看到電話內的照片,只是想作出彌補;劉不同意。

警長否認得知「3C」屬「黃店」 故檢走現金阻生意運作

劉同意在場亦檢取了工作室抽屜內的所有現金,辯方追問原因,劉表示遵從上司指示。辯方質疑,劉發現很多卡片均有政治立場,因此認為「3C」屬「黃店」,並希望檢走現金阻礙其生意運作;劉不同意。辯方再指出,劉及另兩名同僚企圖迫賴喝下「滴露」及消毒酒精,其中劉持樽想「灌」賴,但因為賴「郁動」而沒有喝下。劉不同意上述說法。

另外,劉同意於1月19日將不設密碼的電話交予偵緝警員8561;至於其他被檢取的電話,劉獲上司指示交還賴。劉表示曾於2020年2月3日前往賴的住所嘗試交還,但事前沒有致電他,最後未能找到賴,離開之際在附近碰到他。在辯方追問下,劉澄清記憶有錯,並承認紀錄顯示他有致電賴。劉表示,賴最終拒絕接收證物。

辯方指賴姐夫為同涉案的張堅順

辯方亦指出,賴的胞姊同樣在「3C」工作,因此放置遊戲護欄供其幼兒使用。辯方又指,同涉本案被捕的張堅順,為賴的姐夫,他同樣在「3C」工作;劉表示不知道。

警員同意張堅順被捕後 著妻子致電賴找律師

第十八名證人為偵緝警員8519白智峰,他被辯方要求接受盤問。白同意於2020年1月17日,接獲指示拘捕張堅順,他到廣源邨停車場截停正駕駛私家車的張,其後帶張到住所搜屋。白確認住所內有張的妻子,期間張叫妻子致電「阿邦」找律師,但妻子未能成功找到賴。白同意其後得知張妻子為賴的胞姊。同日張被押往警署錄口供。辯方問白是否知道張在「3C」做兼職;白表示不知道,只知對方任貨車司機。

警長否認與同僚要求賴脫光衣服 強調「冇咁嘅事」

第十九名證人為偵緝警長50029張錦麟(音譯)。他供稱於2020年1月19日凌晨,警署警長馮保羅帶他及另外4名警員,到長沙灣警署報案室,事後張撰寫報告。張表示當時負責向值日官簽出賴,並與一名同僚將賴帶往警署二樓房間進行「debriefing」,即了解其背景包括政治立場、與其他被捕人士的關係。張強調並非調查本案的證據,又指事前僅知道本案有兩人被捕。

image02 ▲ 偵緝警署警長 馮保羅

張同意,事前知道有警員已向賴作出調查,但不知道賴在警誡下或錄影會面中均沒有說話。張表示,賴接受其查問時沒有回答,而自己沒有記錄相關內容。

在辯方盤問下,張表示其餘4名同僚留在報案室「standby」、飲水或去廁所,並沒有一同會見賴。辯方指出張「講大話」,實際上6名警員均有會見賴;張不同意。辯方亦指出,6名警員要求賴脫光衣服剩下內褲,並蹲在牆角,期間警員不停罵「曱甴」。其後警員又展示相片問其他人的去向,並說「唔理之前事實係點,總之你同我背咗啲名佢。你只要話識佢哋,我就放你走,唔係我就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,唔好以為我哋冇辦法整到你坐監」。張不同意並強調:「冇咁嘅事。」

辯方續指,賴穿回褲子後,發現有人將一袋子彈放其褲內,有警員把一粒子彈放賴的上半身摩擦,目的是留下DNA。接着有警員拉扯賴的頭髮,並放入一袋子彈當中,亦有警員表示:「而家放你走都得,不過會同出面啲人講係你篤灰嘅,篤晒啲人出嚟。」及後警員吩咐賴穿上衣服將他帶回報案室,期間有警員將賴的頭及身撞向牆。張一律不同意。

案件明(21日)續審。【編按:實際延至下週一(24日)續審】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Made with by Agor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