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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52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7.12

  • 李家田稱以《高達》戰艦作為TG名 控方質疑:打外敵?革命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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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2日)踏入第52日審訊。選擇作供的被告李家田,接受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盤問。李供稱被捕時遭多名警員拳打腳踢,現擔心在庭上說出被打經歷後,「出到去可能仲有啲咩報復性待遇。」但他強調:「驚但係我都仲要講,因為我要畀所有人知道,警察係會點做嘢。同埋我相信法庭可以畀到一個公義我。」控方另問及李的 Telegram 用戶名「I am reinforce Jr.」的意思。李解釋是動畫《高達》其中一部戰艦的名稱,並指自己喜歡《高達》的反戰概念。控方追問戰艦用途,李表示負責打仗。控方再問:「打外敵?革命?」李回答是「幫助國家打外敵」。

控方質疑李家田未完成儀式非天主教徒 又問為何在基督教學校讀書

第四被告李家田第五日作供,接受控方代表大律師周凱靈盤問。李作供時以天主教形式宣誓,並曾稱出生後領洗。控方問李有否完成堅振聖事(即嬰兒受洗後,於長大再確認教徒身份的儀式),李表示沒有完成,亦不知道有這個程序。他解釋,兒時曾向母親表示想領聖體,但母親卻回應「大個啲先」。控方遂質疑:「嚴格嚟講,你不能用聖經宣誓?」李表示不知道。控方又問,李是否在基督教學校讀書;他同意。控方質疑學校既然得知李是天主教徒,「人哋照畀你讀書?」李回應:「我唔明有咩問題。」

李擔心說出被打經歷後遭報復性對待 但強調「要畀所有人知警察點做嘢」

李早前稱,2020年6月11日被捕時遭數名警員拳打腳踢及施行「水刑」,導致他在錄影會面期間感驚慌,擔心自己及母親再受類似對待。他今表示,被捕後兩天首次被帶上法庭時,亦感驚慌,而驚慌感覺持續至現在。控方質疑:「你而家喺懲教署,你知道係同警察分開?」李同意。另外,李確認自他被捕後,其母親選擇離港,現已離世。

控方追問為何仍感驚慌,李解釋擔心警察「告我多啲罪」,並指:「我喺庭上面講佢哋點打我之後,擔心出到去可能仲有啲咩報復性待遇。」法官張慧玲問:「你相信即使懲教職員睇住,你都有機會畀警察報復性對待?」李澄清,擔心將來離開懲教署後會受到報復性待遇。

張官表示不解,並問:「你話驚所以唔講,但係而家你講咗?」李提高聲線回答:「驚但係我都仲要講,因為我要畀所有人知道,警察係會點做嘢。同埋我相信法庭可以畀到一個公義我。」

李強調無稱毋須看醫生 屬警員「自問自答」

李確認在案件首次提堂時,他由當值律師代表,但因在警方羈押下故沒有投訴。李同意當日他要求8天保釋覆核,於是在6月19日再次上庭,並由朋友協助聘請的私人律師代表。李表示因比較相信私人律師,故透過律師向法庭投訴被毆打、掌摑、打肚、踢腰,以及施行「水刑」。根據紀錄,律師在庭上透露由於已事隔數天,故李身上的瘀傷差不多消退,只剩下腰間有瘀痕,李希望懲教帶他去驗傷及帶他往警察投訴課。控方質疑,李昨供稱被打後只發現腰間有瘀傷;他解釋其意思是瘀傷逐漸消退。

控方根據紀錄指出,李表示毋須拍攝傷勢照片。李解釋當時警方問:「使唔使影相?唔使㗎喇!你返去懲教署先啦。」控方再指,李當時稱暫時毋須看醫生,有需要再看。李強調自己沒有說過,是警員當時「自問自答」。李確認最終沒有去看醫生。

李稱行動期間僅觀察無破壞 控方質疑為何黃振強仍願意給錢

控方另問及李在「屠龍」的參與程度。李同意每次向黃振強索取資助時,他都表現「疏爽」。李又指,參與「屠龍」的行動約10次,過程中只是在旁觀察,並無參與破壞行為。另外有一半的行動自己則無參與,並用不同藉口推搪。控方質疑:「你而家係咪話畀我哋聽,黃振強容許你做呢啲嘢,不過對於你要攞錢仍然有求必應?」李同意。控方又問有沒有「屠龍」成員不滿李的做法並作出埋怨;李表示沒有。

李稱以《高達》戰艦作為TG名稱 控方問:打外敵?革命?

控方其後問李的 Telegram 用戶名意思,控方問及「I am reinforce Jr.」名稱有何典故。李解釋動畫《高達》其中一部戰艦名為「Reinforce Junior」,他喜歡《高達》帶出的反戰概念。控方問及戰艦的用途,李表示負責打仗。控方追問:「打外敵?革命?」李解釋是幫助國家打外敵。張官問:「高達咁多隻艦,你特別鍾意『Reinforce Junior』?」李同意。張官追問是否貌似人形;李回答不是,並指:「閣下講嗰隻應該係《超時空要塞》。」控方再問李另一用戶名「John Lemon」有何意思,李解釋自己喜歡「Beatles」成員約翰連儂(John Lennon),亦喜歡其宣傳和平的理念。

由於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不適發燒,因此案件押後至下周一(15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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